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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加强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8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意见


  测量标志是国民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国防建设的基础设施,是建设现代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依据。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广大测绘工作者的长期努力,我省现有各类测量标志22000余座,其中国家高等级测量标志3800余座。测量标志分布广泛,遍布全省城乡各地,为实施国家基础测绘、进行工程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测量标志多在野外布设,许多测量标志设立年代久远,长年失修,遭受自然侵蚀毁坏;另外,由于一些测量标志设立地方的少数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对测量标志进行人为的损害;也有极少数不法分子对测量标志进行故意破坏。以上因素致使我省测量标志损坏严重。据近几年对国家高等级测量标志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我省测量标志的完好率仅为38.2%,亟需加强保护。
  国家历来重视保护测量标志,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国务院1996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保护测量标志的职责,明确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内容。省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公布了《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发布了《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完善了我省测量标志保护配套法规建设。各级政府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测量标志作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在近几年开展的国家高等级测量标志抽样调查和保护工作中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根据《测绘法》《保护条例》《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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