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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太原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房屋、商场柜台(阁)租赁价格等级评审费的请示”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太原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房屋、商场柜台(阁)租赁价格等级评审费的请示”的批复
(晋价房字[2000]第306号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


太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房屋、商场柜台(阁)租赁价格等级评审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加强对社会营业性用房、商场柜台(阁)租赁价格管理和调控,规范房屋、商场柜台(阁)租赁价格行为,社会营业用房、商场柜台(阁)租赁价格等级鉴定评审,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如按使用面积收取、按国家规定的折算率换算)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元。商场柜台按标准柜台每组不超过6元。(阁)每阁不超过10元收取。在此范围内具体标准由你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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