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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河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卫生事业。
  为确保我省疾病防治防疫工作的开展;从2001年起,将县级“防治防疫卫生事业费”中用于疾病防疫的业务费上划到市级管理,由市对防疫经费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控。
  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其建设资金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核定安排。“十五”期间,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要安排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社会公共卫生机构基本建设。
  (九)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在改革的过渡时期,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综合考虑医疗成本、财政补助和药品收入等因素,本着有升有降的原则,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护理费、手术费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等主要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其它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适当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要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特点,提高中医的技术服务价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中医发展。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变动情况和医疗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十)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得增加供过于求的产品的布点。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MP),按照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推行GMP认证工作。允许通过GMP认证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药品异地生产或委托加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逐步实施药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监督。加强新药初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的新药初审机制,完善新药初审管理办法。实施技术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和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进行新药的研制与开发。积极发展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的大型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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