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公开岗位标准,鼓励员工竞争。以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实行双向选择,逐级聘用并签订合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严格执行内部考核制度和患者反馈制度,员工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等挂钩。医疗机构也应减人增效,转岗人员的待遇及再就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合理返还,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也可根据需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事业。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扣留或挪作他用。对中医院和专科医院核定返还金额时要给予照顾。
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在我省选择二三个医疗机构积极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及个体诊所除可经销常用和急救药品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确定。
(八)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
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规范对卫生事业的财政补助办法。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应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省级卫生事业费的增长不低于省级财政支出增长的幅度。
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补助项目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开办费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医学科研、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体性伤害医疗费用、对无主病人人道主义救助发生的医疗欠费等。对中医及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给予适当照顾,优先安排。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主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任务核定补助经费。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在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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