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
部门河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0]95号)
省政府体改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河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一、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
力争在二三年内,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原则
——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医疗资源优化重组并在医药卫生资源配置和服务方面引入竞争机制;给予和保护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选择权;结合我省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实际,推动形成医药卫生事业多方参与、多方举办的格局,促进医疗服务市场以及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
——必须立足我省省情。发展卫生事业,完善医疗服务体系,要充分考虑社会和人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建立新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应有利于调整资源布局,逐步改变城乡医药卫生资源不平衡状况,实现广大群众普遍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目标。
——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套。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相互配套,同步进行。
——必须与建立健全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相结合。要通过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使医疗卫生网络适应人民群众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