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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外地来哈企业、机构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并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按法定权限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
  七、外地来哈企业、机构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税务
  机关应即时受理,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审核、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答复。
  八、对外地来哈企业、机构法人注册本市后,需到外省、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和填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为其到外地经营提供便利条件。
  九、严格执行亮证收费制度,严禁在办税过程中收取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费用,在向外地来哈企业、机构收取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时,认真填写《企业负担登记卡》,并开具《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十、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期限征收应征税款,任何人不得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期限多征税款,对违规操作的,要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件2: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意见

(2000年1月7日 哈发[2000]3号)

  为加快哈尔滨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外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使外地在哈企业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权利,充分利用哈尔滨的资源优势和区位条件,共享发展机遇,促进共同繁荣,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中直部委和外地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集团)来哈投资,兴办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地在哈企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外地在哈机构)。
  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外地来哈企业(集团)的名称专用权给予保护。经营范围涉及多种行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企业要求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由市工商部门协调、沟通,代向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外地企业(集团)法人注册本市后,需到外省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工商部门及时办理核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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