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扩大对内
开放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0]156号)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发票所:
现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意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00年8月9日
附件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对内
开放着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了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意见》,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中直部委和外地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来哈投资,兴办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以下统称外地来哈企业、机构),积极主动地为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涉税辅导,为其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领购发票、减税免税等涉税事宜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结合外地来哈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帮助辅导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保证其充分享受法定权力,切实保护外地来哈企业、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在办税服务厅内利用板报公开办税程序、办事制度和收费标准,设置服务电话、办税桌椅、饮水设备等,为外地来哈企业、机构办税提供方便。
三、外地来哈企业、机构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告知其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并辅导其正确填写《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对其提供的证件、资料完备和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准确无误的,应做到即刻办理,立等可取。
四、对外地来哈企业、机构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并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可批准延期申报。
五、对外地来哈企业、机构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登记、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在税务机关未经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前来办理的,税务机关可以免予税务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