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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规范退工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的通知

  3、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文书,存入退工职工人事档案和转交区、街道(乡镇)各一份;
  4、人事档案及《职工退工(失业)后档案转移保管登记表》一份。
  (二)退回用人单位的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
  2、《劳动合同书》;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职工迟工(失业)后档案转移保管登记表》二份,由单位归档和个人留存;
  5、《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一份,由单位留存。
  (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给《职工失业证明书》和《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两联单(见附样张之三),并在下半联注明应参加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定期组织的培训的时间和地点,委托用人单位转发失业人本人。
  四、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退工登记手续和核对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情况,并于每周一上午将失业人员的《劳动手册》等材料通过交汇制度按户口所在地分发到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在上半联填写盖章过的《职工失业证明书》两联单交给失业职工本人,并告知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结果。失业职工本人必须持两联单上《苏州市市区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教育培训,并填写《求职登记表》。凡参加过职业指导教育的失业人员,市劳工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职工失业证明书》盖上专门印章。
  六、失业人员应在经职业指导教育后的30日内(节假日顺延)持盖有专门印章的《职工失业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取回《劳动手册》,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省理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等手续。凡于每月14日之后到区、街道办理手续,造成当月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般应顺延至下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因用人单位原因而造成的逾期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失业人员应享受的逾期月份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时应在表册中作如实记载。失业人员因本人原因而造成未参加职业指导教育或逾期到区、街道失业登记的,其逾期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汇总、流转中因故耽误时间而造成失业人员逾期报到的,逾期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应给予补发。
  八、用人单位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退工登记手续,是执行劳动法规、加强劳动管理的必备手续。如果不为失业人员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直接发还《劳动手册》、随意推向社会、造成其失业期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应聘,原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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