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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局关于调整货运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局关于调整货运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00]238号 2000年8月18日)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货运出租市场发展的需要,维护承托双方的合法权益,培育货运出租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运输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对货运出租汽车营运收费标准做重新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青岛市货运出租汽车营运计费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1:

青岛市货运出租汽车营运计费办法

  一、计程租车
  1、起租费:15.00元;
  2、基价公里:3公里;
  3、公里租价:每公里2.00元。
  二、包车
  1、每小时可用公里:13公里;
  2、计日包车租价:240.00元,计日包车可用时间为8小时;
  3、计时包车租价:每小时30.00元;
  4、计时包车以小时为计时单位,超出整时不足1小时的,半小时以内不计费,超出半小时(含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5、计时、计日包车超出可用公里的,超出部分按车公里2元计收;
  6、计日、计时包车运价经承托双方协商后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10%;
  7、货主一次托运,时间从初次装货起至最终卸货后,超出2小时(含2小时)的,车主有权选择按计时包车收费。
  三、退车费:如车已驶出或到达用车地点后又退车,计程用车按车辆实际行驶里程退费,包车按二小时退费。
  四、保价费:运输贵重、易碎、鲜活等特殊货物,承托双方应事先约定保价运输,并在运单上签注“保价运输”字样,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0.7%收取,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货物质量事故,车主负赔偿责任。
  五、其他
  1、车辆回空及等候不收费;
  2、过路、桥、轮渡等费用由货主负担;
  3、因加油、修车所耗的里程和时间不得收费;
  4、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零时起执行。市物价局、市交通局青价费(1996)114号《关于调整小型货运出租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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