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58号 2000年8月18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抄件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