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后续培训时间三年内不得少于200学时,每年接受后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其中,接受脱产性质的后续培训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40学时,每年接受脱产性质的后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对该制度的检查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是否建立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和年度计划,未建立也未有后续教育事实的扣5分。
2.2脱产培训以注册证书上的培训记录为准,内部培训的培训记录机构内部培训记录为准。按应培训未培训的学时作为扣分比例。
3、评估业务承揽(职业道德)管理制度(满分10分)。
各评估机构应建立并监督注册评估师严格执行评估业务承揽管理(职业道德)制度,对该制度的检查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1评估机构应建立业务承揽(职业道德)管理制度。
3.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如实向评估委托方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承办其不能胜任的评估业务。
如果其所负责的评估报告被评价为不合格——评估质量评价低于42分,评估报告评价分低于6分,即可认定评估师承办了其不能胜任的评估业务。
3.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遵循资产评估的工作程序,收集评估所必需的资料数据,方能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估结果,以满足经济行为有关当事人的意旨,将预先指定或约定的资产价值作为评估结果,避免虚假资产评估报告。
除了评估质量评价中涉及的虚假报告认定情形外,对在底稿中出现有主观性的、有倾向性的报告修改痕迹的,也应警惕该报告的虚假性,一旦确认为有虚假成分的,即可认定职业违规。
3.4注册评估师应将执业过程中所受到的各种环节及条件限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予以披露,避免出具因披露不全而导致的误导性资产评估报告。
3.5注册评估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资产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
在工作底稿中未见评估师本人参与、作业痕迹,但在报告书中签字的,按违规论。
3.6注册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
3.7注册评估师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评估师只能在其注册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签字,否则以违规论。
3.8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应维护行业形象,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3.8.1诋毁、贬损同行的信誉;
3.8.2利用回扣、提成等手段;
3.8.3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利,垄断行业、地区、系统的评估业务,
3.8.4采取胁迫、欺诈、利诱等方式;
3.8.5采取压价手段;
3.7注册评估师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以上列举的事项,涉及虚假评估报告和行业形象的,认定一次违规扣2分,认定2次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涉及其他事项的,认定一次违规扣1分。对于因以上事项而致使评估结果明显失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
对该制度的检查评价,结合财务检查综合确定。
4、评估现场工作制度
5、价格信息采集渠道、引用标准制度
6、报告和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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