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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修订《宁波市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评价体系》的通知(2000)

  4.1.1对重要设备进行产权鉴定。对存在因产权不明或潜在产权限制导致可能的价值贬值的,应在报告书的“评估结论”中加以揭示。
  4.1.2应逐项清点,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并做好盘点记录。(成新率堪估表是记录方式的一种)
  4.1.3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报损、报废等事项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前,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或者通过评估处理的同时,在“特别事项说明”中进行揭示;对其他有问题的账户处理事项,根据财会规定进行调帐。
  通过以上3方面的工作,以达到帐帐、帐卡、帐表相符的目的。
  4.2评估方法。一般用成本法,对进口设备进行评估时应尽可能不用汇率换算法,可考虑用替代法。未经比较,以帐面值确定未评估值的属方法不当。
  4.3评估依据:包括价格、参数和对机器设备状况的文字描述两部分。
  4.3.1价格及参数。大宗及价值大(评估单价在机器设备平均单价以上)的机器设备,必须对基准日有效的交易价格资料的来源进行说明,同时,对修正用的参数如运杂安装调试费率等的确定也应适当说明理由。
  4.3.2资产状况描述。大宗及价值大的机器设备应有资产状况描述用以确定成新率的依据,按照应描述而未描述的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占全部应描述(含已描述)机器设备的比重与资产状况描述全部可扣分金额相乘后确定资产状况描述扣分金额。
  5、在建工程。包括在建土建工程和在建设备安装工程。
  5.1清查调帐。通过对在建工程的构成情况进行清查,要求列示在建工程主要支出项目、是否属已经结算完毕的明细支出项目,并判断该些支出项目是否合理,未说明的视同未实施清查的,扣全部分。清查后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帐务调整。
  5.2评估方法。一般可用成本法,对已经结算完毕的费用项目进行重置,并对有关情况在“评估说明”中加以说明,无特别说明,未对应评未评支出项目进行评估的,斟酌扣分。
  5.3评估依据。对评估调整的项目,应有测算过程或其他依据。
  6、递延资产,包括各种基准日后尚可受益的权利、费用。
  6.1清查调帐。对资产占有方帐内、帐外的所有基准日后尚可受益的权利、费用进行询问、清查,对于按照“单价”缴付费用的权利如用水权、变压器贴费、电话初装费、手机入网费等,应通过一定程序确认其权利的数量或规模,并在底稿中进行记录。
  6.2评估方法。对使用权类的应用重置成本法(允许考虑经济性贬值),根据重置价值和受益期限确定,对费用类的根据预期受益期确定,无充分理由,直接按帐面价值确定为评估价值的属方法运用不当。
  6.3评估依据。使用权类递延资产的评估“单价”,如变压器贴费、用水权、电话初装费、手机入网费等,应当说明引用的文件题目及文号或者附上该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
  7.1产权清查。没有取得土地权证复印件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又未在报告书“特别事项说明”中揭示的,按虚假报告论定。
  7.2方法与依据。土地的评估。土地资产评估一般可用基准地价修正法,如果没有对评估对象的有关因素进行修正的,属不规范操作;土地取得、开发费可在土地资产评估值的基础上评估确定,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直接确定,但也须对有关因素进行修正,未修正又不说明理由的属不规范操作。
  系数修正法强调修正事项的描述作为评估依据。基准地价修正法运用时,应对有关因素進行修正,未修正的全扣,已经修正但修正理由不充分(表现为调整项目不明细化)或者修正考虑的因素明显不妥的,应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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