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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修订《宁波市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评价体系》的通知(2000)

  通过以上3方面的工作,以达到帐帐、帐卡、帐表相符的目的。
  3.2评估方法。
  房屋建筑物中商用房一般应当用市场法或收益法,未说明理由对商用房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属方法运用不当,其他房屋一般用成本法评估。具体应用时,尚应做到:
  3.2.1市场法。
  3.2.1.1三个以上的参照物,并进行比较修正。
  3.2.1.2将用地性质不同作为可能影响评估价值的一项调整因素体现出来。
  3.2.1.3在个别因素中的新旧程度修正过程中,不单纯以年限法作为确定评估对象和参照物成新率依据。
  3.2.2收益法。评估房屋时,收入项目和支出项目应结合评估对象具体情况,考虑周全。
  3.2.3成本法。
  3.2.3.1配套费。无房产所有权证或证明文件的,但有临时性或永久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选择相应的配套费计入重置价值内。
  3.2.3.2土地。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重置价值应包含土地取得、开发费,否则属不规范操作,检查评价时根据不规范操作对资产的影响程度而定,未在报告书中的“特别事项说明“充分揭示因此引起的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由此导致评估结果内涵与评估目的涉及的经济行为或者资产占有方的产权状况不一致的,根据重复或遗漏的土地评估价值与资产(单项项目)或净资产(整体项目)的比例确定影响百分比后直接在质量总分上扣除,我们称之为“影响程度原则”,此原则可广泛应用到检查评估时各种未在此事先明确的问题。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重置价值应包括土地取得、开发费,土地资源价值可以包括在内,也可以在无形资产科目中另行反映,但应做到不重不漏,否则,按影响程度原则处理。
  3.2.3.3成新率。应考虑各方面因素后综合确定,单纯以年限法确定成新率或确定“规定使用年限”时不考虑客观实际可用年限而仅仅按财务规定的属不规范操作。
  3.4评估依据,包括计算用参数和对房屋状况的文字描述两部分。
  3.4.1参数:在成本法评估时,构成重置价值的有关参数,如市政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房屋前期综合费用等费用标准项目等,应在工作底稿(或底稿外单独提供)中注明文号、来源或者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在市场法评估时,应提供参照物的交易价格及交易情况。
  3.4.2资产状况描述:主要、价值大的房屋建筑物应有资产状况描述用以确定成新率的依据,在市价法评估房屋时,还包括参照物的资产状况描述。按照应描述而未描述的房屋的评估价值占全部应描述(含已描述)房屋的比重与资产状况描述全部可扣分金额相乘后确定资产状况描述扣分金额。
  3.5评估计算。对于在报告书或底稿中的计算错误,根据错误程度不同而定,对错误纠正后可能减少或增加的评估值占该项房产评估值的比例在10%以上的,属重大出错,扣全部计算扣分金额,一般性的计算错误,酌情处理。对于因房屋重置成本构成项目缺漏又未说明的,则按“影响程度原则”处理。
  4、机器设备
  没有现场工作记录,如“重要设备评估作业表”、“车辆评估作业表等”等,按虚假报告认定。
  4.1清查调帐。机器设备清查阶段的工作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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