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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修订《宁波市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评价体系》的通知(2000)

  1.4.4评估依据,包括市场价格来源、修正系数测算和资产状况描述,对主要存货和滞销积压存货,应说明市场价格来源以及修正系数测算过程,对毁损、滞销积压的存货,还应对资产状况进行描述(包括积压形成的原因、曾经实施过的处理措施及效果)。
  1.5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的检查评价,依照一般性的清查、评估要求处理。
  2、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票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由于对运用不同方法的长期投资的检查评估中,清查调帐、评估方法、评估依据、评估计算的要求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直接以每项投资为检查评价对象,再根据该项投资运用的评估方法,确定不同的相应的检查评价内容。重点关注其他投资。
  2.1清查。要求逐项做好投资鉴定工作,确保投资的真实性,并做好记录和调帐工作,没有取得能确定投资真实情况的有关凭证,如财产移交清册、验资证明等判定为未实施清查工作,同时,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书“特别事项说明”中揭示的,按虚假报告认定。
  2.2评估方法:
  应当根据出资比例与受资企业评估后净资产的乘积确定,并尽量运用收益法进行验证,其中对控股及全资企业应对被受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对非控股企业,应尽量对受资企业进行全面审计或取得该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报表,对直接引用未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作为依据的,应在“特别事项说明”中适当披露。
  受未说明理由以帐面值确定为评估值的属方法运用不当,扣修正后评估工作全部可扣分金额。对控股(控股与否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时的原则确定)及全资企业作为合并报表处理的,也属方法运用不当,如果未因此而影响母企业净资产的,可酌情扣;如果因此而影响母企业净资产的,分为如下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因此出现原来负有限责任的投资转为负无限责任,扣修正后评估工作全部可扣分金额,二是未出现上述现象的,根据影响企业净资产百分比(影响差额与该项长期投资评估比较)与修正后评估工作全部可扣分金额的乘积确定扣分金额。
  2.3评估依据。全资及控股企业实施整体评估不规范的;对非控股企业未在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中揭示,同时未取得相应的财务报表的(以复印件为准),均属依据不充分,酌扣可扣分金额。
  2.4评估计算。受资企业属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长期投资评估值不应出现负值;
  3、房屋建筑物,包括已完工的在建工程。
  无特别说明、无产权证明文件(包括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现场作业记录(如房屋成新率堪估表)的“三无”报告书,按虚假报告认定。
  3.1清查调帐。房屋建筑物清查阶段的工作有以下几点:
  3.1.1取得产权证明文件。对产权不明或存在潜在价值贬值的,应在报告书的“特别事项说明”中加以揭示。
  3.1.2应逐项清点,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并做好盘点记录。(成新率堪估表是记录方式的一种)
  3.1.3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报损、报废等事项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前,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或者通过评估处理的同时,在“特别事项说明”中进行揭示;对其他有问题的账户处理事项,根据财会规定进行调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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