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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修订《宁波市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评价体系》的通知(2000)

宁波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修订《宁波市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评价体系》的通知
(甬国资基[2000]47号 2000年8月22日)


各县(市)、区国资办(科)、各评估机构:
  我市自98年下半年开始对资产评估机构实施的执业评价制度,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对机构的执业起到了示范和质量控制作用,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为更好地促进我市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适应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和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财政部近几年制订的评估执业的系列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现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评价体系》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评价体系》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宁波市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评价体系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评价体系

  一、为了加强对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进一步促进评估机构的执业规范,对机构执业水平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引导机构上规模、上水平,特制订本体系。
  二、评价内容及要求
  (一)机构必备条件
  1、人员。各机构资产评估部必须有4名以上(含4名)专职评估人员,不到4名的,或者注册评估师不足3名的,终止该机构的评估资格。
  以上专职评估人员,仅指在业务部执业的人员,不包括事务所所一级负责人或审核人,如果其一年内从事非评估业务的时间超过从事评估业务的,不能列入专职评估人员范围。
  2、业务规模。一个机构如果1年内评估业务收入不足规定标准,终止该机构的评估资格。
  (二)评估质量(满分70分)
  (1)计分标准:整体资产评估项目,资产占有类科目评价满分为65分,负债类科目评价满分3分,净资产类科目评价满分2分;单项资产评估项目时,资产占有类科目评价满分为70分。
  (2)评价内容及方法:评估质量包括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两个方面,评价的重点是检查清查工作实施与否、评估方法是否合理、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计算是否正确。评价方法采用扣分发,具体操作是:对清查、评估工作中判定有问题的事项,不直接扣“分”,而是扣有问题事项涉及的评估金额,称之为“扣分金额”,其中对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的全部可扣分金额修正为400%*评估价值,各项扣分金额占全部可扣分金额(修正后)的比例即为扣分比例,扣分比例与相应全部可扣分金额(满分对应的修正后评估价值)的乘积即为实际应扣分。
  (3)清查工作要求及扣分原则:
  固定资产类要求逐项清查,其他类资产按一定比例清查。实物类资产清查分占清查评估分的比重为30%左右,非实物类资产清查分占清查评估分的比重在70%以上。清查工作包括抽盘核实及调帐两方面工作,其中,对抽盘核实工作不规范的(不包括未实施清查工作),根据应规范未规范工作的比例与抽盘核实可扣分金额相乘后确定;调帐工作要求对错帐进行调整,对应调整而未调整的,根据该调帐事项是否影响净资产而定,不影响净资产价值的,可不扣分,影响净资产价值的,根据应调帐未调帐事项占全部应调帐事项(包括已经调帐的)的比例与调帐可扣分金额相乘后确定,调帐可扣分金额为清查合计可扣分金额的50%。对于在工作底稿中未留下清查操作痕迹的,视同未实施该项工作,扣除该评估对象涉及的全部质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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