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审批新建事业单位执行三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的职能,下放给有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人事人才工作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研究起草本市人事人才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本市人事与人才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科技人员家属及有关人员“农转非”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职位设置、考试录用、考核、奖励、纪律、惩戒、辞职辞退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区、县和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
(四)负责市政府的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项目;组织协调各系统的奖励、表彰工作。
(五)负责拟订本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聘任、职务升降(竞争上岗)等政策规定以及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府授权管理的领导人员的任免工作。
(六)负责本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研究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七)负责本市人事人才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和来华在京定居的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承担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市博士后站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负责本市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规范人才市场活动;规划指导全市人才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业务许可制度;推动本市人事代理制度建设;研究建立国(境)外人才中介机构和组织进入本市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等。
(九)负责综合管理本市人才余缺调剂和调配工作;研究拟订外埠人才向本市流动和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政策;负责审批京外干部调京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研究拟订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派驻境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等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