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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黔价经[2000]261号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指导下组织建设的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并享受某些优惠政策的普通微利商品住房,其价格构成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广大中低收入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住房市场的培育和经济增长。认真做好房价管理工作,是各级物价部门一项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进而将住宅业培育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我省情况,现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加大管理力度,严格规范房价构成,认真审核成本费用,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认真落实有关收费的减免政策,努力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按照微利原则,合理核定销售价格。
  二、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23号文件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因此开发建设单位每开发一期经济适用住房均应按管理权限向物价局申报价格,未经物价部门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销售。
  三、对开发经营者自行定价、擅自提价、短给面积变相涨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物价检查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价格管理法规,严肃查处,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全省统一执行《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核表》(黔价经[2000]194号)已下发给你们,各地物价部门可在审核表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核表供开发商填报。
  五、《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26号)下发已半年有余,为掌握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状,请各地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情况整理上报我局,上报内容:(一)是否已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26号)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管理后取得的效果如何。(二)审核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是否在省局制定的《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核表》项目范围内执行。(三)经物价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水平情况。(四)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什么好的经验和建议。(五)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未纳入物价部门管理的原因。(六)各地接此通知后,以后每季度主动报送一次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情况,报送材料将作为年终对各地区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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