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产核资,分类处理原专业经营管理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公司对原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公司认定不适合保留的企业,可通过改制、出售、破产等形式,退出国有资本;对净资产基本为零的企业,按照省政府苏政发(2000)3号文件精神,零资产转让;对需要保留的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可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事业单位,抓紧改制。
(六)根据需要,公司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和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新增注册资本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和评估报告)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三、加强公司的管理
(一)公司是省政府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务、资产的监管,从事资本运作,对投资单位行使出资者权利。
(二)公司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设置精干、高效的内部机构,提高经营效率。
(三)公司应加强投资管理,审慎决策,避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的投资项目,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公司不准担保,原则上不能发生各种形式的财产抵押等经济行为。
(四)建立公司资产、财务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下发。
四、对公司的扶持政策
(一)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人员就地转入公司的,按2000年省级行政机关定额标准,三年内由财政核拨人员经费。
(二)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公司职工原在机关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公司社会保险由省级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三)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人员在200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机关待遇办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实拨付给经办机构,在此期间上述人员本人不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2005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如按企业办法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机关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省财政按实拨付给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四)省政府对新组建的冶金、机械、石化、轻工、贸易、国防工业和建材等七个公司,分别注入1000万元资本金。
(五)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机关拥有或使用的土地、房产等,其国有土地使用和房屋产权在原部门或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经批准后无偿划拨给公司并办理有关手续。
(六)公司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到2003年12月底前上交省级财政的所得税,列财政支出,等额补贴给公司。其中,80%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20%用于公司的奖励和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