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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的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就地转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的省级专业经济管理
部门就地转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0]87号)


南京市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中撤销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就地转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建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的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和资产重组的意见》(苏办发[2000]13号)的总体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组建公司的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推进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管理省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对其进行清理和重组,盘活存量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国有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建立资本金收益制度,向政府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接受政府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和监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
  保证政府机构改革平稳进行,分流机关工作人员。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做好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二、组建公司的实施步骤
  组建过程中,公司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订组建方案。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公司的组建方案。内容包括:组建公司的指导思想、原则,对原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处理,纳入公司经营的资产范围,内设机构,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方向、目标,对控投企业的资产监管和重组措施等。
  (二)拟订公司章程。公司按照公司法要求拟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样稿附后)。公司章程报省政府批准后生效。
  (三)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公司董事长和章程确定后,以省政府投入的现金,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作为注册资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并尽快办理税务登记。
  (四)可进入公司实收资本的资产范围包括:省政府注入的现金;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机关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等固定资产,结合的货币资金,对外投资等;持有的股权(国有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下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出售的收益;其他经省政府授权公司管理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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