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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工作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四、积极扶持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一)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新闻部门经常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我市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的好人好事,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繁荣。要注意把握民族政策,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并加强与民族工作部门的通气和联系。
  (二)各级宣传、文化、体育部门要指导、帮助少数民族积极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继承、挖掘、发展传统的优秀民族文化艺术和体育项目。各级政府对此应在财力、物力和人力上给予支持。
  (三)对汉回村学校的新建、扩建、危房改造以及教学设施的更新、添置等,各级教育部门要列入投资计,并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市、区财政每年应安排教育助学金用于少数民族特困生的学费补贴,此项经费由民族工作部门商教育、财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
  (四)卫生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医疗队每年到汉回村进行一至两次巡回医疗,帮助当地群众开展对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开展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在2010年前每年安排5万元,专项用于汉回村特困群众医疗费用的减免,由民委商卫生、财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
  (五)农村工作部门要帮助汉回村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有计划安排一批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交通部门要帮助汉回村搞好村内公路建设,以促进汉回村经济的发展。
  (六)民族工作部门要配合公安、城管、工商、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支持少数民族问胞的正常经营活动。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强化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专用墓地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作调整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其他民族的公民严禁在该墓地设坟安葬,违者无条件退出或迁走。对少数民族同胞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予支持。
  五、努力照顾少数民族特殊利益
  (一)增加民族专项经费。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设立民族事业补助费。其中,市财政按全市少数民族人数年人均3元安排,区、县(市)财政按本辖区少数民族人数年人均2元安排。主要用于解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上的一些特殊困难和民族活动的补助开支。
  (二)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厂矿企业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于部职工,继续给予生活补助,其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1O元,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解决。股份、民营和“三资”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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