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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工作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工作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长政发[2000]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工作,促进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和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若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加强少数民族工作的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视我市少数民族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维护少数民族经济利益、对少数民族进行优惠照顾的各项政策法规,切实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发挥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在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力
  (一)各级民族、组织、人事部门要摸清少数民族干部的底子,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规划,建立少数民族后备于部队伍,注意保持少数民族干部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
  (二)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要主动向本级党委、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推荐德才兼备的优秀少数民族代表。在直接为少数民族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应配备适当的少数民族干部。有少数民族职工的企、事业单位,其职工代表大会中应按比例配有少数民族职工代表。
  (三)在录用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员及征兵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和招收少数民族青年。
  (四)招生部门继续按照上级规定对参加大中专考试(含成人高考)的少数民族给予城镇5分、农村10分的优惠加分。同时,在普高、职高和中等技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5分的优惠加分。
  三、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
  (一)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切实担负起对我市少数民族集居的汉回村进行扶助的责任,与汉回村建立长期、相对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各落实一、二个扶助项目;市和开福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帮助他们调整农业结构、开发农林经济、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发展种植、养殖、加工业,力争在3至5年内把汉回村建成小康示范村。
  (二)加强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的管理。清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租赁承包人必须是与之相适应的少数民族公民,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加工计量器具、储存容器和加工、经营场地等要保证专用,非清真肉食店应与之保持适当的距离。清真肉食应保证由符合规定的专人屠宰。
  (三)对清真“三食”企业的屠宰税、所得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后实行减免;对政策性亏损的清真“三食”企业,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由市民委商市财贸、财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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