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医疗义诊活动管理的通告
(长府发[200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整顿我市社会医疗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强对医疗义诊活动的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医疗义诊是指有关的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发扬人道 主义精神,为患者无偿提供的疾病咨询和诊疗活动。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医疗义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三、拟开展医疗义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医疗义诊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医疗义诊活动。
四、开展医疗义诊活动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广场、药店、集贸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和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内开展医疗义诊活动。
五、执业医师在从事医疗义诊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执业规则。 医疗义诊活动的举办单位及其执业医师应当对其医疗义诊活动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严禁借开展医疗义诊活动的名义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
七、开展医疗义诊活动需要发布医疗广告的,举办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再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定手续后,方可发布。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公安、建委、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