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清缴欠税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0]157号)
各分局、县(市)局:
上半年清缴欠税工作,在各单位的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全市欠税数额仍居高不下,为了认真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现就进一步加强清缴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所有欠缴地方税收的纳税人,要重新核清核准欠税底数,对2000年7月31日前欠缴税款情况逐户进行登记,填制《欠税情况明细表》(表样附后)于9月30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
二、在校清欠税底数的基础上,对欠税企业的收支情况及欠税原因进行认真分析解剖,逐户清理和追缴欠缴的税款。
三、经法院判决破产的欠税企业所欠缴的税款,要按照法院判决书进行清理,对收回的欠税或收回财产变卖后抵顶的税款,要及时作欠税收缴入库处理,对确认已经损失了的税款,将其调整到待处理呆账税金科目,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市局批准后,作损失税金核销处理。
四、对欠缴三年以上的陈欠列入待处理呆账税金科目,不在陈欠科目继续反映。
五、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关停企业,在关停期间没有使用的房产,要通知这些单位可根据哈地税政四字[199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六、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要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户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七、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一律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知银行扣缴其应缴未缴的税款。对其银行无款可扣缴的,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除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外,可依照《征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实施处罚后,仍不缴纳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对未结清欠缴税款,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申请出境的,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颁布的
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阻止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