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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四川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川办发[2000]10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药政、药检职能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起草药品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的职能。
  (2)制定和颁布地方药品、药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的职能。
  (3)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假劣药品的职能。
  (4)审批报批新药、进口药品和审查药品广告内容的职能。
  (5)核发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诊断试剂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职能。
  (6)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职能。
  2、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管理公费医疗的职能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转变职能。
  特医疗卫生科研成果评审、转化、新技术开发应用、医疗、防疫、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及学术交流等工作交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省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实行全省卫生行业管理。
  (二)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省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三)指导全省初级卫生保健、妇幼卫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
  (四)监督管理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社会公共等卫生;制定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五)负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处置重大疫情、病情等突发性事件,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重点疾病的监测及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来供血及临床用血的质量;组织公民开展无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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