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搞好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2000]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不论是否非农业户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都要依法登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月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各类企业为完成一定期限的工作而招用的短期合同制职工也要登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月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劳动人事代理的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包括改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要依法单独登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照同类企业缴费比例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吸纳乡镇、村办企业职工登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经批准外省市在我市从业的人员(含农民合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登记参加我市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退休条件前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或不再在本市从事个体劳动的,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持有关证明办理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如本人自愿,也可以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乡镇、村办企业和其他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实际收入为基数,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的按60%或300%缴纳,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可以在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确定。
缴费比例:企业为20%,个人缴费与国有企业职工相同;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为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