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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旅客运输燃油差价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
调整汽车旅客运输燃油差价的通知
(川价字工[2000]152号 二000年八月十九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交通局(委):
  由于国家实行成品油价格改革,国内成品油价格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从去年以来,国家已连续上调成品油价格,使汽车客运经营单位油料支出增加,运输成本上升。为使运输企业增加的油料支出得到适当弥补,加强对道路客运价格的统一管理,经研究,决定调整汽车客运燃油差价,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全省汽车客运燃油差价统一执行:经营高速公路客运的大中小型客车和经营非高速公路客运的大中型中高级客车0.015元/人公里,其它经营非高速公路客运的各类普通客车0.040元/人公里,轿车班车0.035元人/公里。
  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川交生(1992)70号文规定的燃油差价和各地自行规定的燃油差价同时取消。
  二、出租汽车客运燃油差价由当地物价、交通部门协商后可作适当调整。
  三、收取的燃油差价用于冲抵油料成本,其计算和管理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对公路汽车客运收取油料差价的通知》(川交生(1992)70号)和《关于调整汽车客运收取燃油差价的通知》(川交生(1992)474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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