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143号)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
一、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赁征收营业税。
二、市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沪国流(2000)101号]第二条“关于融资租赁行为的征税问题”的规定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