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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福利企业年检和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福利企业年检和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2000年8月18日 青民福[2000]139号)


各区、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换发和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此次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工作,由各级民政、国税、地税部门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结合2000年度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进行。
  二、凡经市民政局批准,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且已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均属年检换证范围。
  三、年检换证时间
  自2000年8月16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四、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的标准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福利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招用的残疾职工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暂行办法》(民[1989]福字37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计算比例按《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94]国税发155号)规定执行;
  3、福利企业与残疾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工暂不要求);
  4、福利企业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劳动;
  5、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工作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
  6、残疾职工的工资达到青岛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7、改制福利企业符合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体改委、山东省国资局、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鲁民[1999]109号)的规定。
  五、工作要求
  本次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作,要结合2000年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进行,经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对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的福利企业,必须经民政、税务部门联合复查,确认合格后再换发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凡未通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福利企业一律不换发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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