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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儿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八、凡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家庭子女入园,托幼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九、报销办法
  1、托幼费中含管理费、保育费、杂费、代办费。其中管理费和代办费由幼儿家长单位报销,全日制、寄宿制具体报销标准为:
  实验示范 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三类
  取暖费报销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单位有条件的取暖费报销一年。
  2、半日制班托幼费报销标准按同类别全日制报销标准的60%执行。
  3、报销范围:
  属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子女的在职职工,管理费、代办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1)单月份由子女父亲单位予以报销;双月份由子女母亲单位予以报销;
  (2)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其婴幼儿户口在本市,并在本市入园所,由本市工作一方的所在单位每月报销。
  (3)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市入园所的,由在职一方报销托幼费一半。
  (4)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所的,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每月报销。
  (5)父母双方均在外地工作,子女在本市入托,或父母双方均在本市工作,其子女在外地入托者,单位不予报销。
  十、各类托幼园所收取的托幼费、取暖费以及以园所名义筹集的资金(包括设备),应当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园所的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及教、玩具购置、修缮费、奖励、培训等开支。
  十一、收费标准调整后,各类托幼园所仍接原标准交纳学前教育发展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十二、各园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向入园所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建园费、入园押金、被褥押金等费用,更不得利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以“特色”为由,另外收取有关费用。
  十三、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园所。其它市(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十四、各园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新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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