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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儿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托幼园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9日)停止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儿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00]236号 2000年8月18日)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青单位: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在听取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内四区托幼园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度放开实验、示范及特色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1、实验、示范及特色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提出意见,报市托幼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备案;
  2、审核备案后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二年内不得再做调整;
  3、单位自办的幼儿园除公布的收费标准外,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制定优惠标准。
  二、调整一类、二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
  一类托幼园所全日制托幼费由现行150元和155元统一调整为180元;二类托幼园所全日制托幼费由现行130元和135元统一调整为140元。
  三、三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三类幼儿园全日制托幼费110元,三类托儿所全日制托幼费115元。
  四、寄宿制托幼园所收住寄宿幼儿,托幼费在全日制标准基础上加收50%。
  五、幼儿园开办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等项目,应本着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其中超时托管费(星期一至星期五18∶00-20∶00)为每人每月18元;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费;双休日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
  六、冬季取暖费仍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收取,取暖时限4个月。
  七、新生入园报名费每人次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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