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审计处
拟定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组织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情况;负责审计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财政厅、地税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四)金融与中央企事业审计处
根据审计署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负责组织对地方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计;依据审计署授权,对中央驻陕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组织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拟定审计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机关、团体财政财务收支Z负责联系和协调派出审计处的日常业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经贸审计处
负责对省级经贸部门及所属的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效益进行审计;组织并参与对经贸系统开展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扶贫开发、监狱、劳教、农电、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地)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农电、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和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地)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负责对省属国有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省政府建设部门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按有关规定提供由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组织联系对境外机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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