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企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6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九日
安徽省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乡镇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为省农业委员会管理的主管乡镇企业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能转变
省乡镇企业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履行好对乡镇企业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能,把工作重点转变到加强市场预测、分析和搞好协调、提供信息、增强服务上来,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机制创新,以提高乡镇企业的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乡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拟定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
(二)负责乡镇企业的市场预测、分析,制定全省乡镇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机制创新;指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
(四)指导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组织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引导乡镇企业开拓市场,组织乡镇企业开展地区间经济技术合作;培植龙头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五)指导乡镇企业经营管理、科技进步、质量认证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振兴活动;指导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六)研究制定省政府发展乡镇企业的重点工程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乡镇企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及扶持乡镇企业各项资金的使用。
(七)负责乡镇企业统计、信息工作;指导乡镇企业财务工作。
(八)指导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参与组织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职工技能鉴定和人才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