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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修正

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2000年8月17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巩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五区范围。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从事烧烤、煎炸等制作食品经营活动;
  (二)从事修车、洗车等经营活动;
  (三)道路两侧、集贸市场的经营者超出批准的经营场所范围经营;
  (四)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摆摊设点经营;
  (五)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清理、取缔辖区内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作。
  城管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清理整顿有关经营活动的工作,查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烧烤、煎炸等制作食品或摆摊设点的无证商贩,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并依法没收其非法经营工具及商品;
  (二)对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修车、洗车等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三)对道路两侧、集贸市场的经营者超出批准的经营场所范围经营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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