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二000年
新增专业及部分热门专业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黔价经[2000]276号 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教委(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院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二000年新增专业、部分热门专业学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二000年新增专业、部分热门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请严格按本通知附表执行。
二、各普通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三、学费一律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各普通高等学校必须按照省教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并轨院校实行奖、贷、勤、减、免补的暂行办法》(黔教通[1996]128号)规定,从学费中划出30%,单独列帐,专项用于贫困学生以及品学兼优学生的资助和奖励。
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新入学的大学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并解决好生活问题。然后再根据经核实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奖、贷、勤、减、免、补等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