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染污控制处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协调处理重大污染事故。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承办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承办评审全省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调查处理生态破坏事件: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开发监督处
组织拟定和实施全省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规章;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七)科技标准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监督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制定全省地方环境标准;指导全省清洁生产、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和运营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贯彻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协调全省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工作。
(八)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承办局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组织全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协助地市党委对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另行通知。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高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