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区、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公报和环境统计;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省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指导全省清洁生产、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贯彻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建设和管理省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开展国内、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外资引进工作。
(十)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会同地市党委对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环境保护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通报、联络工作;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承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办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三)计划投资处(对外合作处)
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工作,主管全省的排污收费,管理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负责局直属单位的经费计划、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