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9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5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2、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农业厅承担的农村环境保护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省以下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管理职能。
(四)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
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和信息网络建设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及放射性废物库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拟定全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及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电磁辐射、光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评审全省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