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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杭州铁路分局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杭州铁路分局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0]275号 2000年8月7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铁路各直属站段,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铁路客运价格秩序,减轻旅客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铁路客票销售代理服务收费
  (一)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非铁路主业单位)从事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具有20平方米以上、独立的售票营业面积;原则上应与铁路主业实行计算机联网售票;使用或悬挂统一的铁路客票销售代理标志,实行统一明码标价。
  从事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的具体代理点名单由省物价局、杭州铁路分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第一批销售代理点名单详见附件。
  (二)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发售杭州铁路分局(含萧甬、金温公司)管内各车站出发的客票,其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50公里以内的硬座客票每张2元;151-300公里的硬座客票每张4元;301公里及以上的硬座客票及所有软座客票、卧铺客票每张5元。
  (三)代理点发售杭州铁路分局以外的其他铁路路局、分局出票站的客票,其代理服务费标准为:300公里以内的硬座客票每张5元;301公里及以上的硬座客票及所有软座客票、卧铺客票每张8元。
  (四)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向客票销售代理点收取送票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二、严格执行铁路客票送票服务收费有关规定
  (一)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售票点(包括在铁路车站以外地区新增设的售票点、临时开办的移动售票点,以及开办异地售票业务的售票点)直接出售的铁路客票,不得在票价外加收任何服务费、送票费。
  (二)铁路运输企业向团体订票单位和旅客提供送票服务,其服务费标准按国家计委、铁道部计电[1995]126号文规定执行,即送到最终订票单位和旅客的车票,送票费每张5元;送到距车站3公里以外的集中取票点,送票费每张3元。
  (三)少数铁路客票代理点要求在代理售票基础上开展送票服务的,必须报经省物价局、杭州铁路分局批准。代理点将客票送到旅客手中,其客票代理及送票费标准为:杭州铁路分局管内各车站出发的客票,300公里以内硬座票每张5元,301公里及以上的硬座票及所有软座、卧铺票每张8元;杭州铁路分局以外的其他铁路路局、分局各车站出发的客票,300公里以内硬座票每张6元,301公里及以上的硬座票及所有软座、卧铺票每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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