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发省政府黑政发[2000]53号文件有关涉税条款的通知
(2000年8月2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00]53号)中有关涉税条款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涉税条款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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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兼并国有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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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国有中小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款,上缴确有困难的,由兼并企业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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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鼓励各种企业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凡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可以享受劳动服务性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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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可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可在管理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