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与国家统一税法相抵触的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凡与国家统一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等,必须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
(四)因违背国家统一税法而未征或少征的税款,相关国税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五)对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这次税收执法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以上国税机关均要明确一位局领导具体负责,成立有办公室、流转税、所得税、涉外税、征管、计会、稽查、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并由各级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承办。
(二)要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本级国税机关1999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查结束后,市、地局要组成税收执法检查组,对所属县、市局及基层分局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50%。省局也将按照抽查面不低于40%的要求,于9月下旬组织税收执法检查组,对市、地局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省国税系统通报。
(三)为避免检查流于形式,实施前,要精心制定方案,明确检查重点,落实检查人员;检查中,要严格对照要求,认真组织进行,确保深入、细致,不走过场;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对被查单位的税收执法状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0]131号文印发)的要求,下达《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督促被查单位认真整改落实。
(四)税收执法检查过程中,被检查的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税收执法检查组工作,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查单位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如实反映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情况,认真填写《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和《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并连同本地区税收执法检查总结,按要求上报上一级国税机关。
(六)各市、地局应于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总结、以及《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和《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执法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处理情况等。如有改进税收执法工作和税收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也应一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