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和案件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举行听证,是否按规定执行查处分开制度;
(十四)税务行政处罚实施程序是否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是否到位;
(十五)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各地自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组重点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此外,各市、地局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对出现问题较多、纳税人反应强烈的税收法行为进行检查。
二、时间安排
整个税收执法检查分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进行。总体时间安排为:各级国税机关以及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省局稽查分局的自查从8月10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各市、地局对所属县、市局及基层分局的重点检查从9月1日开始,至9月20日结束;省局对市、地局重点检查从9月2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总结整改阶段从10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原则上,各市、地局要按照省局确定的时间安排,组织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可自行安排,但必须在9月20日前,全面完成对所属县、市局及基层分局的重点检查,以确保省局重点检查的如期进行。
三、检查方式
实施重点检查,应当成立税收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开展具体税收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认真听取被检查单位1999年以来税收执法情况的汇报;
(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登记簿,对照国家统一税法规定,检查相关涉税文件、会议纪要等;
(三)从执法程序和执法依据两个方面,全面或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具体税务执法文书、卷宗等;
(四)对需要印证的税收执法情况,可以询问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或向相关纳税人、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
四、问题处理
对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进行整改。
(一)对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同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向其提出书面的更正请示,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
(二)对国税机关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统一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制定或参与制定的国税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送上一级国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