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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的通知

  四、控制污染企业
  25、已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要在2002年前基本完成搬迁改造工作;目前暂未列入搬迁计划的污染企业,要加大治理力度,限制其产量。鼓励高新技术和无污染产业、产品的发展。对锻造、铸钢、铸铁等行业和对污染严重企业,以及布局不合理的企业要进行整体搬迁和重组。
  26、2000年10月31日前,关闭市区内的白灰生产企业。2000年12月31日前关闭小型石材企业。2002年12月31日前逐步关闭市区内年产水泥50万吨以下的中小水泥企业;保留的水泥企业要加大污染治理投入,采用高效除尘装置,厂区要全部软硬覆盖。
  27、市经委负责企业搬迁和专业化重组。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染企业治理和关闭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切实保证本通告贯彻执行
  28、市环保局要会同宣传部门制定控制大气污染宣传工作计划,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宣传有关环保法规、政策和控制大气污染的措施,及时报道保护环境取得的成果,表扬保护环境的好人好事,对违反环保规定、破坏环境的要公开揭露批评。要加强环保科学知识的宣传和对青少年环境保护的教育,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发动全民自觉参与环境保护。
  29、市教委要组织中小学开展环保教育,按课程计划上好环保课。通过举办有关环保的知识讲座、夏令营、知识竞赛和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培养学生从小保护环境的意识。
  30、市科委要积极组织对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研究,加大科研投入。市环保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完成气象条件与大气环境质量关系等重要课题的研究,制定防治大气污染的技术措施。
  3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人民政府,以及市计委、经委、建委、规划土地局、城建局、开发办、环保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严格按本通告的规定,通力合作,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市环保局要定期组织召开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控制大气污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监督、检查本通告所列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
  市监察局要配合市环保局等部门加强对各单位的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上述各项规定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
  32、控制我市大气污染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自觉地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执法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积极主动地落实各项措施,为保护我市大气环境,造福人民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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