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已明令淘汰、现正在使用的锅炉和工业窑炉等供热设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淘汰。10吨以上的锅炉必须配备脱硫装置,否则不允许运行。锅炉除尘设备的设计除尘效率在90%以下的除尘器,不允许作为单级除尘装置使用。锅炉除尘器下灰必须以袋装方式收集和运输。
13、市供暖公司和锅炉产权单位要加强对锅炉烟尘达标的治理工作,必须在2000年10月1日以前完成治理任务。
14、禁止在市区内和近郊区新建燃煤电厂。现有电厂必须保证锅炉烟尘稳定达标,锅炉要安装脱硫除尘装置和在线监测仪。要加强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治理装置的保养和维护,保证装置正常运行和除污效果。烧油电厂要保证油质符合规定标准。
15、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灰份大于省、市规定标准的煤炭;火电、冶金、化工、建材等二氧化硫排污重点行业,不准使用含硫份大于0.6%的煤炭。禁止居民原煤散烧。
16、从事煤炭混配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增加固硫、降硫措施,固硫、降硫效果要达到40%以上。积极建立洁净煤配送中心,提倡使用硫份在0.5%以下,灰份在10%以下的洁净煤。使用硫份在0.4%以下洁净煤的燃煤设施可以不进行脱硫治理。
17、饮食业单位的经营者必须安装专门的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18、市经委负责对本市煤炭销售单位发放《煤炭许可证》,实行煤炭准销制度。市技术监督局负责销售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9、加大机动车辆更新和报废力度,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要一律报废。
20、在我市销售的新的轻型汽车必须安装电喷或电控加三元催化转换等净化装置,尾气排放必须符合《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在我市销售。
21、禁止农用车辆(秋季运菜车除外)进入市区。冒黑烟或尾气超标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各车辆保有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查,保证车体整洁和尾气排放不超标准。
22、进入旧车交易市场交易的车辆,必须取得环保部门监测认可证明。
23、加快完成出租车和燃用汽油公交车LPG双燃料转换装置的安装工作。2002年底以前,要建成10个加气站。各加气站必须使用汽车用液化气。
24、市公安局负责第19项、第20项、第21项的监督和管理。对申请延缓报废的车辆,经测试尾气超标的,不准办理延缓报废手续。对新购不符合《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办理牌照。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共同负责行驶车辆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旧车交易的管理,对无环保部门尾气监测证明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市计委负责汽车用液化气加气站建设。市公用局负责出租车、公交车安装汽油液化气转换装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