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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的通知

  4、运输、装卸能够散发灰尘和粉尘物质的车辆必须装载适量,并按规定采取封闭、捆扎、覆盖等措施防止沿途飞扬;装卸货场必须车离场清;卸货空车应有专人清扫,重新遮盖或密闭后方可上路行驶。垃圾清扫车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气口二次扬尘。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宜造成车辆碾压携带泥土污染路面的裸露地面周围,应设置障碍物,防止车辆出入碾带泥土。
  5、垃圾清运单位和集贸市场、海滨浴场及其他露天体育娱乐场所的开办、经营单位应加强管理,落实保洁责任制,严禁乱扔、乱倒废弃物。垃圾应在指定地点堆放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露天焚烧树叶、枯草、沥青、油毡、垃圾、封建迷信品和其他物品。取缔露天烧烤和露天炉、灶。
  6、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加强树木、绿地的保护,提高林木覆盖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林、劈山。积极开展废弃土地、矿山的复垦,建立并落实复垦责任制。
  7、各单位、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市政府“门前五包”规定和各区政府划定的责任区,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无法绿化的要铺设彩色、透气的地面砖或采取其他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房屋开发和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和覆盖。
  8、市建委、规划土地局、城建局、开发办负责1、2、4、5、7项的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第3项的监督管理。市建委、城建局、林业局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市内四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裸露地面的绿化、覆盖责任区的划定。市经委和环保局要对市中心区现有的煤场进行清理整顿,除必须保留的外,一律关闭。
  二、控制烟尘污染
  9、大力推广生产、使用煤气、电、液化石油气、油等清洁能源。供电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电采暖,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实施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10、在市中心区和新建小区规划设立无燃煤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城市区内,禁止新上燃煤锅炉及设施;甘井子区农村地区和沈大公路两侧1000米以内,以及黄海大道、振兴路、旅顺南路(包括凌水高新技术园区规划区域)、旅顺北路两侧100米以内禁止新上10吨以下燃煤锅炉及设施。
  11、集中供热规划区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并网供热;对暂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取暖必须采用电或气为能源。
  12、凡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锅炉应停止使用。逐步拆除4吨以下燃煤装置。加快淘汰1吨以下燃煤锅炉的进程。2002年底以前拆除25米以上烟囱100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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