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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的通知
(大政发[2000]85号 2000年8月17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


  为有效控制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控制扬尘污染
  1、城市建成区内的所有建筑工地必须达到国家及省规定的环保标准。建筑施工场地周边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准围挡;房屋建筑要实行封闭式施工;场地内土堆、料堆要遮盖或喷洒覆盖剂;施工工地道路要铺设石渣路面;工地出口处要设置清除车轮泥土的设备,做到车辆不带泥土驶出工地;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要随拆随洒水,拆除后不能立即进行建筑施工的,拆完后应进行简易绿化;施工中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入施工场地外;装卸建筑垃圾严禁凌空抛撒,楼内、楼顶建筑垃圾要指定专人清除,施工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地点排放;要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各工地必须有专职人员,对工地环境保护及进出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2、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市政设施、地下管网施工时,产生的废土应随产随清,确需临时堆放的,必须围挡,不得散放在车行道上。施工过程中要采用洒水、遮盖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施工完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3、各类煤场、矿场、粉煤灰场、排渣场、垃圾场以及可能造成二次扬尘的场所,必须采取密闭、半密闭堆放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矿石开采、混凝土搅拌、煤炭等散装货物装卸作业过程中要采取洒水、喷洒覆盖剂等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大风天气禁止进行可能造成扬尘污染的露天作业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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