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贷中期各类电量=1999年各类电量×(1+5%)^10
3、城市居民生活(其他类)用电价格,均按照省规定的城市居民生活(其他类)用电价格执行。
4、“两改”完成后农村居民生活(其他类)用电到户电价,由省规定的城市居民生活(其他类)用电价格(扣除城建附加,下同),加农村低压电网线损(含电表损耗)、变损、相关费用组成(按国家计算办法,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另外计入),计算公式为:
“两改”完成后农村居民生活(其他类)用电到户电价=省规定的城市居民(其他类)用电价格/(1-变损率)/(1-低压线损率)+相关费用
其中:农村低压线损率(含表损)最高不得超过12%,变损率不得超过5%。经审核低于上述标准的执行实际标准。
相关费用,包括农电工工资、福利、保险,无偿划拨给供电部门的原由村管理的电力资产的维护修理费,以及农电体制改革后新成立电工组的办公费用等组成,每千瓦时最高不超过4分,收取范围同农村电力管理费。
三、还本付息加价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问题
1、在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以前,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和城乡用电同价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各县(市、区)还本付息及同价方案要在农网改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市地物价部门组织测算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后实施。
2、城乡用电同价要以“两改”竣工并验收合格为前提,以充分发挥“两改”效益、切实降低农村各类电价为条件,以降低销售电价水平为准则,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
(1)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对销售电价水平影响较大的地区,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还贷加价可以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2)“两改”后城乡电价差距仍过大且农村用电比重较大的地区,也要考虑对城市用户的影响,可以逐步平摊城乡价差,缩小城乡用电差距后实行同价。
(3)各类用电均实行同价有困难的,可先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然后其他用电同价。
(4)还本付息和城乡用电同价的时间,按照国家批复的山东省三年实现全省同价的要求,必须在三年之内到位。
3、在“两改”过程中,根据规定各地可预留部分差价用于还息,实行专款专用。为保证这部分资金能够用于还息,防止资金流失,各地在测算还贷加价和城乡同价方案时,对这部分资金应按照以下办法界定并予以冲减,即:
还息差价=实行抄表、收费到户后向农村用户实际收取的电费-同期供电部门按现行规定应收电费(即国家规定的城市各类电价×(村变压器总表表计电量+变损电量))-同期按现行标准、范围收取的农村电力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