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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农网改造
还本付息及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工发[2000]268号 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


各市物价局、电业(供电)局: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的工作正在顺利进行。今年内,列入全国第一批农网改造重点县的“两改”工作将陆续结束。为此,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全省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网改造过程中电价执行及收费管理问题
  1、随着“两改”工作的进展,在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出台前,为便于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和考虑农网改造期间还息的需要,一县范围内农村各类用电要逐步实现同价,即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农村工副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要分别实现同价。各类用电的同价水平,要充分体现“两改”效益,低于改造前农民实际负担的各类电价平均水平,具体由市地物价部门按照第二条4款所列公式加差价还息标准(年应还息额/农村年用电量)的原则逐县核定。预留的差价必须专款专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待出台方案时予以冲减。凡完成改造的村庄,各类用电均执行以上核定的电价,并执行到同价方案出台为止,不作为测算城乡同价方案的电价依据。
  2、农网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向农民收取费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农户电表更换和入户线改造均应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经校验不合格,不能继续使用的电表除外),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180元,并不得另外再加收管理费、施工费等任何费用。
  3、农网改造所需设备材料一律以招标采购价格为到用户的最终价格,不得再另加任何费用。
  二、“两改”结束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城乡用电同价的测算问题。
  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城乡用电同价的测算,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24号和(2000)364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办法执行,并就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1、各地农网改造投资,要按照1024号文件的规定从严审核,不得突破省批复的投资规模,违反规定的投资一律不得计入电价。
  2、还贷中期各类电量,统一取2009年的电量,以1999年实际完成的各类电量为基数,年均增长率为5%,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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