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8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5日
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和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增加的职能
1、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4、指导、管理仲裁登记工作。
5、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五)管理、指导和监督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管理公证机构,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七)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八)依法对仲裁机构进行审核登记。
(九)管理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计划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