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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纠风办关于开展全省教育收费检查的通知

  1.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改革意见和通知》(黔价经[1999]250号)
  2.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87号)
  3.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五、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1.对高等院校、中专、技工学校、其它乱收费行为,凡有举报必须严肃查处。
  2.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在检查中要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及广大家长提供线索。由于检查时间短、任务重,请各级物价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3.对查出的违法所得,要尽量退还学生及其家长,不应退还或无法退还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予以没收,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4.各中小学及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检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严禁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材料,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凡弄虚作假、不予配合的,按国家计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从严处理,同时提请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并公开曝光。
  5.加强对这次收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地应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全面开展学校收费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
  6.检查结束后,各地(州、市)物价局要将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0年11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省物价检查所。

  附:

政府主要取消的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

  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取消的中小学校收费((93)财综字第173号 1993年12月28日)
  1、课桌椅购置、维护费;2、仪器设备购置、维护、管理费;3、电教设备管理费;4、校舍建设、维修费;5、校园卫生绿化费;6、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保证金;7、学生学籍、档案管理费;8、选班费;9、留级费;10、转学调档费;11、签发毕业证书费;12、勤工俭学费;13、学生军训费;14、向学生收取的赞助费(社会自愿捐资助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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