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是否有违反《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其他行为。
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如实填报《执法情况自查登记表》(见附件)。各级财政部门应在2000年11月15日前,将企业自查户数、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二)重点检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1.重点检查范围的确定
单位自查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和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应选择部分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10%。
重点检查的单位包括:(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2)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有企业;(3)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4)部分执行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部门;(5)规模较大、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6)屡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7)其他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检查的单位。具体检查名单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同时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对于确定为实施重点检查的单位,主要检查其2000年执行《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2.重点检查的内容
(1)开展自查和整改的落实情况。
(2)单位负责人履行《
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的情况。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4)在岗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各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执法检查的实施
执法检查自2000年9月份开始,至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其中,2000年9月份至10月底为单位自查阶段,2000年11月份至2001年第一季度为重点检查阶段。
对单位自查出的问题,可酌情从宽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可不予处罚。
在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
会计法》的问题,要督促被检查单位依法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
会计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对检查出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纪问题,负责检查的部门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在处理过程中,要确保依法行政。重点检查的执行规程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下发。